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同时子女对父母也有赡养的义务。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父母抚养教育了子女,也为社会创造了财富,为民族培养了后代,他们理应得到社会和家庭的尊敬和照顾。《宪法》第45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根据该规定,老年职工可以按照国家的规定领取退休金,没有亲属供养的老人可以享受国家和集体提供的福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第4条也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但是,在我国发展的现阶段,瞻养老人还是家庭的一项重要职能。国家和社会对老年人的物质帮助, 还不能完全取代家庭在这方面的作用。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扶助义务, 是对家庭和社会应尽的责任。《宪法》第49条明确规定,成年子女有贍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3条进一步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子女作为瞻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騎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膽养父母,已婚妇女也有赡养其父母的义务和权利。 一切有经济能力的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生活的父母,都应予以赡养。对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应根据父母的实际生活需要和子女的负担能力,给付一定的。养费用。赡养费用一般不低于子女本人或者当地的普通生活水平,有两个以上子女的,可依据不同的经济条件,共同负担赡养费用。经济条件较好的子女应当自觉、主动地承担较大的责任。赡养人之间也可以就履行瞻养义务签订协议,但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膽养人的义务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膽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瞻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二是瞻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 瞻养人有维修的义务。三是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赡养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四是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膽养 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膽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如果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需要赡养的父母可以通过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处理赡养纠纷时,应当坚持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调解或者判决使子女依法履行赡养义务。本条第2款就专门对瞻养费作出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对负有瞻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适用本条时,应当注意本条适用于婚生父母子女之间、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构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和养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