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三条 【居家养老】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 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 【赡养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 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 【治疗和护理、生活照料】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 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 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六条 老年人的住房】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 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 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七条 老年人的田地、林木和牲畜】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 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 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条 【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 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十九条 【不得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 的劳动】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二十条 赡养协议】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 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 意愿。
基层群众性目治组织、 |